【民法典宣讲第七期】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持续开展民法典微视频宣讲工作,针对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及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讲解,以促进民法典宣传,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成为指导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当今社会中,直播的火爆不仅吸引了很多成年人观看,也吸引了许多未成年人。在各大网红主播的直播间,可以看到有不少网友对其进行打赏称赞。那么,未成年人给主播打赏的行为有效吗?《民法典》中有没有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打赏主播等行为进行规定呢?
本期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民法典》宣讲,由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郭欣律师为我们讲解“民法典中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法律规定”。
郭欣律师:《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对此做出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在思想不成熟、对事实认知不清楚的情况下做出不理智行为进而造成损失。
网络打赏、网络游戏充值等行为大多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他们使用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等在网络上肆意消费,有的消费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这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水平是不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的这些消费行为都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有大额打赏或游戏充值行为,应尽快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能证明孩子的网络消费行为确实未经监护人的同意、追认,监护人是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的。
《民法典》规范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为了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网络,利用网络创造价值,而不是给家庭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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