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保障申请流程

困境儿童保障申请流程

一、孤儿
申请条件:父母死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由法院宣布失踪的儿童。
申请流程: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
初核。乡镇(街道)民政办完成对孤儿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儿童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县民政局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发放标准:1694元/月/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申请条件: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申请流程: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
初核。乡镇(街道)民政办完成对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儿童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县民政局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发放标准:1694元/月/人
咨询电话:0530-6995098
三、困境儿童
申请条件:1、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2、经诊断儿童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
申请流程: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
初核。乡镇(街道)民政办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县民政局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发放标准:1186元/月/人(与低保差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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