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组织体系。

如题所述

【答案】: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组织主要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1)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担任,在当地经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其主要官员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担任。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3)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立法机关。立法会议员由具备一定条件的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立法会议员由选举或委任产生。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立法会通过的法律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4)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注意与内地行政机关的区别,并联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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