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有要求国外客户付款的约束力吗?

请问 我公司第一次合作的外国客户提出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什么意思啊 我对信用证概念比较模糊 信用证有什么约束力呢?这种结算方式的风险有哪些?

信用证付款相对于汇款和托收来说是比较安全的,当然这是针对于出口商来说的,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只要你的单据做得天衣无缝就可以得到货款,即使进口商不肯付款,你还有开证行的保证,如果他们挑不出毛病,他们就一定要付款,不管进口商付不付款,这就是银行信用的体现;而托收和汇款就是商业信用了,如果进口商不付钱,你就会落得货、款两空的地步。但是在信用证项下,你想收回款项,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让开证行找不出一点毛病来想拒付,这是你拿到款项的前提。如果你做单据随便,认为客户都是老朋友了无所谓,那到时吃亏的是你自己哦!!
可撤销信用证对开证行没有任何约束力,说白了,就跟没开证没什么区别.
不可撤销信用证才对开证行有法律约束力,只要你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银行就须承担付款义务.
信用证上没有注明是可撤销信用证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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