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开电动三轮车夜间(11点30分左右)靠右行使在农村道路上撞上了靠右堆放的土堆(土堆由村大队承接组织的自来水管道铺设时产生的,且放置路上很久都没有处理,并且占用了道路总宽4m的1.8m,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导致死亡,现尸检报告以说“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现县交警队处理事故时说责任大部分由我爸承担:原因是我爸“超速”不符合什么行使安全条理,小部分责任有村里负担:原因没有警示标志。现在无奈的我们来求住有识认识给点意见。看这样的处理是不是符合归定?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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