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介绍一下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从东西方法律的对比讲起

要想了解法的起源,就得追寻历史的轨迹,穿梭时空的隧道,去探寻人类社会初始的情况。在那个人类发展史上的最早阶段,人类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工具简陋,个人的圣餐能力和生存能力不足以对抗自然灾祸和外族侵入,因此群居是原始人的唯一的生活方式,共同劳动和占有劳动所得。平均分配和消费是原始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形态。与这样的经济形态相适应,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划分和贫富差距。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氏族公社是原始社会中后期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单位。就算氏族首领也没有任何特权,他也要和其他成员平等参与劳动和分配。受这种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他的秩序通过原始习惯来实现的。原始习惯是原始人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世相袭,代代相传,成为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一般以血缘为纽带,以属人为原则,依赖于氏族或者部落首领的权威、传统的力量和社会舆论保证实施,主要靠社会成员自觉遵守。那么这种习惯怎么就被后来的法律所取代了呢?那就得记得马克思的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的产生同样离不了经济这个话题。正如波斯纳所说,“这些问题最终起源于劳动分工。”这些问题包括法律的形成。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所以法的产生依赖于国家的产生。而国家的产生是建立在原始氏族、部落不足以再调整内部的关系,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的前提下。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就是起因于由生产力发展和文明演进所引起的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原始社会,人们群策群力,群居群住,在岁月的磨洗中逐步提高了抵抗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从狩猎采渔之中慢慢学会了种植圈养。农林部落和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原始社会在这样社会分工的变革中分离出了主人和奴隶,而从原部落首领摇身变成的主人当然享有社会分工的成果——剩余产品。从而人类社会也开始有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在其后漫长的生活中,人们又慢慢学会了兽皮制衣,铁杵磨针,手工业与农业又开始了分离。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产品数量增加、种类繁多,促使私有制度和“私有权观念”产生,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必然会带来商品交换。不同质量的生产率,不同数量的剩余产品,使社会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距。交换的频繁和日益专业化促成了商人阶级的出现。商人阶级的横空出世引起了原始社会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剩余产品逐渐增多与私有制出现引起分配不均,而商品交换的频繁也会增多彼此的碰撞和纠纷的产生。这导致了原始社会更加严重的利益冲突和贫富对立,再加上大批新的、与氏族居民无关的外族居民的迁移和混住,原始氏族制度和习惯无论如何也适应不了这种新的形势了。这种靠传统力量和社会舆论实施,成员自觉遵守的原始习惯已经过时。在发展中的原始部落组织中,原为酋长、部落首领的人物逐渐变成了富有的作为剥削者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必然要制定代表他们意志的法律,利用法的强制性来约束被统治阶级的行为。他们或默认或确认或整理原来共同遵守的习惯为法律,只是这时的“习惯”还有原来的影子,但加上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有利于他们的规范。这就是人类法律的雏形。这样逐步完成从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度发展过程。在随后每当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矛盾突出时,法律就会略显滞后,捉襟见肘,所以此时法律都要修缮,这就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通过法的历史类型的变迁,我们可以发现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在性质和内容上依赖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而他的作用和生命力也取决于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作为社会存在的生产关系的变动是发发展的直接动力和原因。背后的根源还是生产力的发展。法的这种发展说明了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因此法的更替往往不是自发实现的,通常通过社会革命才能完成。在这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法的作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的行为,国家的力量。法律本身离不开国家,从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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