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如何办案

纪委如何办案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扩展资料: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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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3

1、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2、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3、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5、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6、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7、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扩展资料

纪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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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纪委工作办案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五、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3个回答  2010-09-07

纪委办案流程: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

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

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旁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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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纪委办案件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