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政权之间的关系由《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我国的任何一级政府组织,其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别由《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它们与基层政权的基本关系也已经由上述法律作出了规定。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同时上述法律均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因此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不违反《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提下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扩展资料: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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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我国的任何一级政府组织,其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别由《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它们与基层政权的基本关系也已经由上述法律作出了规定。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同时上述法律均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因此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不违反《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提下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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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级政权之间的关系由《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我国的任何一级政府组织,其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别由《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它们与基层政权的基本关系也已经由上述法律作出了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同时上述法律均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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