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记账法在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时,借方和贷方是必须相等的,但这并不表示一个账户的借方和贷方必须相等。借贷记账法和一个账户不是相同的概念。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
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
借贷记账法的基本要求:
第一,在运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时,对每项经济业务,既要记录一个(或几个)账户的借方,又必然要记录另一个(或几个)账户的贷方,即“有借必有贷”;账户借方记录的金额必然等于账户贷方的金额,即“借贷必相等”。
第二,所记录的账户可以是同类账户,也可以是不同类账户,但必须是两个记账方向,既不能都记入借方,也不能都记入贷方;
第三,记入借方的金额必须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