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次性给了母亲20万,还要问我要赡养费?

母亲70岁了,生有4子1女。以前她一直由我负责赡养
(其他子女不闻不问,从未给过赡养费),已整整8年了。最近由于家庭矛盾频发分开过了,(长兄买了房子供母亲居住,房产办在他的名下)分开时我一次性给了母亲补偿金20万元,为此我是负债累累。最近母亲要求我还要每月给她300元赡养费,否则要上法院告我。母亲每月有300元固定收入,再加之其他子女现在给的赡养费(分开后才开始给的,以前从来没有给过)她每月有2000元的收入。根据我们这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元),老婆婆衣食无忧,还有那么多存款。我每月虽有2000元的固定收入,但还要抚养子女,偿还贷款,所以日子过得十分拮据。我是否可以以自己困难为由拒给或缓给?或要求8年后再给赡养费,期间由其他子女负责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你可以暂不支付母亲提出的钱的赡养要求,但是其他方面,比如精神方面,生活自理方面的赡养还是要进自己的义务的。当然建议你和家人进行沟通,毕竟大家庭一些事情处理不好,很容易出矛盾。兄弟姐妹方面一定要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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