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税抵扣
(一)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外还应注意,该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虽为动产,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3.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4.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进项税的抵扣方法
1.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2.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一)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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