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未能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以前诉债务人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显著的区别,显示出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承担的责任更为重大。
二、连带责任的清偿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承担主体
1.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肇事司机暂时无力赔偿,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应垫付赔偿。
2. 如果肇事车辆属于单位所有,且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是委托他人购车或代购人购车后发生事故,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在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如果肇事司机与车辆不属于同一单位,司机及其所在受益单位应共同作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6. 在无偿借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7.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且没有遗产可供继承,则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 旅客持有效车票或免费乘车,包括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死亡,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 无偿同乘即搭便车的情况下,司机通常不能免除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形,参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10. 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教练员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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