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如题所述

当生产者打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时,必须遵循规定第十三条,首先向所在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申报机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以下是申请所需的关键文件:


1.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书,这是申请过程中的基础文档,需详细阐述使用该标志的意图和理由。


2. 产品生产者的详细信息介绍,包括企业背景、历史、生产规模和资质等,以便评估其是否具备使用专用标志的资格。


3. 产品及其原材料的产地证明,这需要提供明确的地理来源,证明产品确实来源于特定的地域,以此确保产品的独特性和地域性。


4. 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明,这涉及到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性能等方面,证明产品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


5. 最后,产品需要通过权威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提交相关检验报告,以证实产品的质量和一致性,这是申请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以上各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生产者方可正式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合法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扩展资料

1999年7月3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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