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税依据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如题所述

工会经费是按照工资的应发数,不是实发数,实发数是应发数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等余额,而工会经费是以工资总额为计提依据。 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一、工会经费计提的范围、比例及计算缴纳公式
1、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缴纳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二、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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