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和失信人区别

如题所述


“限高令”即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措施。



限制消费制度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互为依托:一方面,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另一方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样,限制消费措施既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而启动。



实践中,申请人应有意识地关注被执行人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发现被申请人有高消费情况的,应及时取证并向法院提出,以通过限制消费措施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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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6
一、适用对象不同。“限高”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而“失信”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

二、适用条件不同。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者相比可见“失信”的条件更高。“限高”主要针对“客观不能”,“失信”主要针对“主观不愿”。被“限高”的不一定“失信”,但是“失信”的必须被“限高”。

三、惩戒期限不同。“限高”原则上截止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失信”的期限应该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因其他原因被“失信”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四、文书种类不同。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而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2个回答  2021-03-06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是有区别的。但是它们的目的却是一致的,就是督促老赖尽快的还掉别人的欠帐。

之所以称为老赖,就是些没有信誉,有钱不还的人。他们自己过着灯红酒绿的生活,儿子女儿可以上特殊的学校,老婆打扮的花枝招展,花钱如流水。而被欠帐的人却过着吃了上顿没下顿,儿女读不成书,妻子有病无钱看病,贫穷潦倒的生活。

限制他们消费,这是规范他们行动上的自由,这对于这些讲排场,讲派头的老赖,可是一个迎头的打击。高消费场所进不去了,自然就减少了与大老板们信息共享,经济合作的机会。大佬门也不愿意与这样的赖人交往,因为丢不起人。

而将他们列入失信人员的黑名单,这是在名誉和精神上对他们进行打击。你想他们平常都是些吆喝五喝六的大老板,再不济也是五脏俱全的小老板。平常来往的都是一些有钱有脸面的,在经济上合作的生意人。一旦知道了他是黑名单榜上出名的老赖,再跟这样的人接触合作,生怕搞坏了自己的名声,就会远离老赖,就会使老赖没有生存的空间。

在这两项举措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绝大部分的老赖都纷纷举手,缴械投降。
第3个回答  2021-09-06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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