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什么方针实行什么原则

如题所述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劳动者应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3、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5、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拓展资料
(1)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决定了控制消除职业病应当以预防为主。
职业病的特点是:
①病因的明确性。职业病有明确的病因,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②后果的不可逆性。限于医学科学发展的水平,目前多数职业病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③可预防性。职业病是在人们的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职业病危害,或者对职业病危害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就可以避免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因此,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2)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的具体体现。
预防为主作为职业病防治立法的一项基本方针,在《职业病防治法》各章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按照三级预防的原则,职业病防治的预防体现在以下3个层次:
第一级预防: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主要措施有:①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③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制度;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⑤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制度;⑦特殊人群保护等。
第二级预防:早期发现病损,采取补救措施。其主要措施有:①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等。
第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者,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其主要措施有:①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制度;②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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