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去交警大队拿事故责任认定求需要双方都过去吗?

如题所述

1、事故认定书,各方可以收到领取通知后,及时去领。不需要同时去。
2、事故认定书,领取需要签收,通常是本人领取,当然也可以委托其他人领取。
3、拒绝领取事故认定书,或者拒绝签收,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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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不需要双方都到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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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11-06
对的,因为需要你看清责任后,双方是否可以私下协商处理,如不行则由交警判了。追问

处理完了,我全责,双方都签字按手印了,现在我就过去拿责任认定书理赔用,对方还用过去吗?

追答

你要赔付,他也要去接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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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11-06
是啊追问

处理完了,我全责,双方都签字按手印了,现在我就过去拿责任认定书理赔用,对方还用过去吗?

追答

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