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前提下,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足额支付你的工资。
但是,用工单位也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要求赔偿对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例如,生产线上一名关键位置的技术员旷工,因无法马上找到替岗人员,整条生产线就要停,可能无法完成订单任务,造成用工单位在商业合同上的违约,赔偿违约金等。这都属于损失的范围。
支付工资和赔偿用工单位的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们双方都有可以主张的权利。只是归根结底都会扯到“钱”上面而已。
其实,争论到底是旷工三天还是两天半,没什么意义。就好像抢劫到底抢了100块还是101块一样。我认为都是违背职业道德和操守的。
上个月没发的工资可以向劳动局主张权力,公司应该给你付;如果你的旷工给公司造成损失了,同样也可能被公司起诉追偿,你也应该赔偿公司的损失。
追问但那条线本来就没有开线啊!是旷工第二天下午来的线啊!
追答还是把意思看明白。可能的损失又不是唯一的,我不知道生产线开不开,只是随便举个例子而已。看清楚“例如”、“如果”等字样。
有没有损失,只有公司和你知道。
我只是告诉你,双方都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