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批档案劳动模范

如题所述

  一、审批对象认定标准
  (一)列入劳动模范管理范围的各级劳动模范
  1、全国劳动模范;
  2、省劳动模范(含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办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
  3、泰州市劳动模范(含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各厅、局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
  4、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江苏省立功奖章获得者、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其它经劳动模范工作主管部门明确属于劳动模范性质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二)各类行业性先进工作者,明确享受劳模待遇,并在表彰决定中予以规定的;文件未明确享受劳模待遇者,不得随意列入劳动模范管理范围,也不得以比照方式“下靠”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二、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新晋劳模和上述享受劳模待遇人员需填写《劳动模范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表彰决定和获奖证书等原始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劳模需填写《退休劳动模范荣誉养老补助金审批表》,并附本人退休证明。
  2、单位审查。由申请人所属基层单位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劳模办登记。
  (二)审核程序
  1、市劳模办受理、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核;
  2、市劳模待遇审批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3、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4、报泰州市劳模办备案。
(三)申报办理时间
  1、个人申报(含单位审查):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2、审核报批: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三、相关管理工作
  (一)档案管理
  1、按照《劳动模范待遇审批表》和《劳动模范汇总表》同步建立完整、准确、规范的劳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转入、新晋或因受刑事处罚、党政纪律处分、去世或调出本区域的,要及时增减并更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市劳模办每年到执法、执纪机关核实一次劳模违纪违法情况,形成最新的年度报表和电子档案进行上报。
  2、为规范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统一使用泰州劳模办制定的表格样式,除审批单位名称外,不得改变表格格式。劳模信息管理按照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泰州市级劳模、享受泰州市级劳模待遇五种类型分类登记。
  (二)劳模关系接转
  劳模关系由外市(区)转入本地时,劳模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劳模办提出转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劳动模范关系接转审批表》,交由转入地劳模办审批。劳模退休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劳模关系转入和转出手续。
  
  附件:1、《劳动模范待遇审批表》;
  2、《退休劳动模范荣誉养老补助金审批表》;
  3、《劳动模范关系接转审批表》;
  4、《劳动模范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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