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读:合同解除,包括了当事人协商解除、行使约定解除权和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条规定了行使法定解除权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明确了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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