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和履行的区别论文

如题所述

如何区分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履行?理论上,如何解决这种区分问题?首先,劳动法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时,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应被视为无效。其次,有学者提出,应根据“客观预期”和“合理性判断”来解释上述两种条款的效力。能够预期和合理的权利义务变动属于履行,反之则为变更。对于第一种条款,其内容无法预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无法保障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应视为无效。此外,基于“债之同一性”原则,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应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权衡,也是区分变更与履行的理论基础。
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劳动者不服工作岗位调整且不到岗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在约定变更中,若双方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无效,劳动者不受变更约束,因此不到岗工作不构成旷工。在法定变更中,若劳动者不能接受调岗且不到岗,则应构成旷工。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但也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雇佣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变更中应注意哪些问题?首先,应遵守书面形式要求。虽然书面形式是变更的有效要件,但在口头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应否认变更效力。其次,用人单位应遵守规章制度,确保其合法性和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为,不得滥用权力,如不得迫使劳动者同意、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调整岗位等。劳动者则应增强书面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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