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均田制的实质

如题所述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年颁布的 均田令,是研究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也是考察北齐,北周,隋均田制变化发展的依据。首先,它是一种封建的国有土地的特殊形式。它的露田,倍田与再倍田。所有权都属于封建国家。凡被授予露田,倍田及再倍田的人,当其“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而且这些“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表明维护这些土地的国有所有权的立法是严格的。这与汉代的“官田”,“公田”一样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但又不同于汉代的“官田”,“公田“,他们多以出租方式去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而均田制则以授田形式摊派给农民。从而课去同地租合一的租调。 同时,均田制也是一种封建土地私有与封建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均田令每个授田者的土地被区分为私有土地(桑田)与国有土田(露田)。每田“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及所授之田率倍之’等规定。一夫一妇的家庭可受公田六十亩到一百二十亩,而私田却只有二十亩,私田与公田的比例为一比三或一比六,比率虽小但毕竟每户都可以有自己的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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