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么进行的

如题所述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举证责任在原告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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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23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由此可知,医疗过错侵权纠纷除了以上三种法定情形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其余都是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下面分别例举下双方的举证责任
一、患方的举证责任
1、具有医患关系。
患者应当证明自己与医院有医患关系,曾在医院接受治疗。比如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
2、存在损害后果。
对于自己遭受的人身、财产、精神等损害,患者自己证明。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可提供的证据包括: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
3、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患者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过错鉴定。
4、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往往很难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自身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是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举证。
5、医疗机构未尽到说明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对病情及医疗措施的说明义务,保护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比如《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提出反证。
对于患者提出的观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诊疗行为确实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需证明的诊疗行为包括:对患者的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行为的执行、用药合理性、术后护理等诊疗行为。
2.提供完整病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基于妥善保管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向法院提交完整病历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虽然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
第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第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