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非独立核算的税务登记手续及流程

我司在天津,在河北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分公司已办理完一般纳税人资格,还可以申请非独立核算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分支机构,系指纳税人总机构在其注册经营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单独计算盈亏的机构。
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主管税务局,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经总机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国税

    1、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

(二)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同时加盖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印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屋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由总机构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地址,由总机构出具证明。

(4).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6).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主要指总机构提供的申请报告,内容要说明核算形式和缴税形式)。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分支机构成立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确定为非独立核算;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业务,可以统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属于独立核算的税务登记业务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地税具体流程如下: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设立登记》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3.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为其护照;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已加盖公章的总机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单位业户提供的表格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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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1-07
企业登记需要提供: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的主要区别是在税务上:
1、非独立核算,不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不能单独领用发票,可以在总公司下设单独账户,统一纳税。
2、独立核算,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能单独领用发票但也要单缴纳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1-26
41555555546
第3个回答  2015-11-17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不管贵分公司是否非独立核算,增值税应当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建议还不如办一个独立核算的,当然这是贵公司决策问题,我只是建议而已。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企业登记需要提供: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不管贵分公司是否非独立核算,增值税应当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建议还不如办一个独立核算的,当然这是贵公司决策问题,我只是建议而已。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