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地方分权和集权在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主要是强调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地方分权问题。

财政分权是实现财政民主决策的必要条件。倘若决策权仍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民众何谈对地方事务的决策权?从这个意义上,分税制的核心不在支出权限划分,更不在税权分配,而在于决策权的转移,即由中央政府决策转向地方民众决策。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政府向地方下放了支出决策权和部分税收管理权,但遗憾的是,这种决策权的下放没有真正到位,即没有落实到地方民众手中,而只停留在地方政府手中。这就加剧了权力的滥用。虽然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了解本地民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但如果地方政府根本没有民主财政意识,那么它又如何会实现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呢?结果是中央政府又不得不重新收回决策权,这也未尝不是一种理性选择。但如果这样就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94年就不必进行这项改革了。这也可以作为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放乱收死”现象的一种解释。 在财政民主决策和财政分权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财政可以展开竞争,进而提高政府财政效率。由于各地政府能力不同,提供地方公共物品的水平也不同,各地民众就会对政府能力加以比较,然而通过用手投票(选举)和“用脚投票”(迁移)来选择最好的地方政府(最有效地提供最多公共物品的政府),这就在各地政府之间形成一种竞争机制,促使其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物品,进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以上分析主要集中于纵向分权上,而在横向上,对公营部门的垄断也要减少到最低限度。公营部门的垄断权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由于公共需要才具有存在价值。如果这种公共需要已经消失,则垄断权力也应当消失。 根据这种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公营部门的垄断权力许多都在可取消之列。现在日益发展的私人邮政服务及日益强烈的打破电信行业垄断的呼声都体现了公众对取消公营部门垄断的要求。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虽然公营的垄断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功绩不能成为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必须积极致力于打破垄断,鼓励民营。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这些部门的经营效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1-09
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对政府间分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间财政职能和财政工具的分配、政府维护市场的激励机制设计及联邦主义的可持续性等问题都作了全面深入的探讨,特别是随着前计划体制国家的经济转轨和发达国家的经济转型,使财政分权理论日益受到关注,而且讨论的内容已不再局限于财政领域,而是更多地考虑了财政分权对其他的社会、经济问题的影响,如环境质量问题,福利改革,官僚腐败等等。由于财政分权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所以单纯地说绝对的分权或是绝对的集权体制都是不科学的,而是应当通过集中与分散、集权与分权格局的合理设定,使财政体制的运行做到和谐、有效,并在中央和地方各司其职的同时,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集权的财政体制是不利于制度创新和公共品供给的,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管有关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财政分权是否正相关的问题,经济学家的研究还存在差异),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体制,由于当前各级政府间职能尚未理顺,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中央政府还是具有制定政策的主动权,甚至还可以随意修改游戏规则;政府间财政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使得中央政府在财政体制的改革中,掌握较大的倾斜主动权。此外,我国目前民主决策机制尚不完善,几乎所有的财政竞争措施的实施,主要表现为地区政府行为,而非真正意义的民主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加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也使居民难以进行“用脚投票”轻易离开居住的辖区,致使各级政府公共支出结构和支出水平趋于合理的机制在我国尚难正常实行。未来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仍将是:进一步理顺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财权、课税权的边界,减少直到消除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中央政府应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间的有效协调机制,也就是建立政府间合理规模的公平补偿机制;确保中央政府具有提供纯公共品和进行宏观调控所需充足资源前提下,应不断弱化上级政府行政命令干预,逐步做到各级政府决策的经济结果内部化,同时,逐步增大地方政府在中央的代表性,不仅允许下级政府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更有下级政府抵制上级政府掠夺能力的机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