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或诉讼;指控、告发或揭发、举报。
2、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渠道和方式有:
(1)信访举报制度;
(2)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舆论监督制度;
(4)此外,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近年来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