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不可以采用的方法是

如题所述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时不可以采用的方法是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

1、后进先出法(LIFO)是一种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方式,它假设最近进入的存货最先被发出,以最近购入的存货成本作为发出成本,并将剩余的存货按照较早购入的成本计价。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不推荐使用后进先出法来确定存货发出的成本。

2、个别计价法,它基于每个具体存货的成本来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种方法要求对每个存货按照其独立成本进行计价,较为繁琐且不利于处理大规模存货交易。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不推荐使用个别计价法法来确定存货发出的成本。

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根据存货的平均成本来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是将期初存货的成本与期间进货的成本加权平均,然后以该平均成本来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计算公式为:加权平均成本 = (期初存货数量 × 期初存货成本 + 期间进货数量 × 进货成本)/ (期初存货数量 + 期间进货数量)。

2、先进先出法(FIFO):先进先出法是指假设最早进入库存的存货最先被发出,即先购买的存货先被发出。根据先进先出法,发出存货的成本是基于最早购入的存货成本计算的。

3、特定成本法:特定成本法是指根据特定存货的实际成本来确定其发出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某些特定存货,如昂贵的设备或艺术品等。根据特定成本法,发出存货的成本是基于特定存货的实际购买成本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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