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资部门如何管理企业财务审批事项

如题所述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区属国有出资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大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分别负责全区相关企业国有资产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重大的监督管理事项,须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国有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全面督促国有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公司章程,保证法制化、规范化、正常化运作。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提出区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监事建议人选,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区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五)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制度,确保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六)要加强对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企业要按照规定定期向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突出重点,严格管理,实行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制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省、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制度,依法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二)区属国有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均需按照法律程序,形成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书面材料,报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再报请区政府批准。杜绝国有出资企业存在随意增减注册资本、不经审批程序进行重大投资、违规提供大额担保等现象发生。
(三)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所有事项要有会议纪要,形成书面材料,制定方案并经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后实施。
(四)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须按照程序进行项目论证、立项审批,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五)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指导和审查。要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工作。

三、科学运作,公平公正,依法建立对区属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区属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区属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对区国有企业财务的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定期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区政府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联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奖惩。
  (三)建立完善“重业绩、讲回报、强激励、硬约束”的薪酬管理机制,逐步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密切联系的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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