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动性风险防控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探索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互享、政策互通、业务互联、机构互动的互联互通机制。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智慧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推行网上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建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或者反馈办理结果。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第十条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在市公积金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作为市公积金中心的办事机构,管理部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在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申请;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呆账核销;

  (十)承办市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市公积金中心做好归集扩面、联网协查、信息共享、风险防范、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 缴 存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及符合缴存有关规定的外籍人员等)。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