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迟到了两分钟,监考官不让进入考场,你的看法如何?

如题所述

规则,规则,规则。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所谓迟到两分钟不能进场,应该是在规定可以进考场的时间之后两分钟吧。还有不少人在说为了孩子的前途应该让进。你总有理是吧?

所以,扒着高铁门不让开车,要等丈夫。因为他丈夫赶不上这趟车就回导致两口子不能同时抵达目的地,可能导致其他很多大事甚至坏事发生,因此高铁应该人性化的等一会?

所以,在飞机上闹事,要等免税店买东西的女儿。因为女儿没上飞机,老妈下机后独自回家会无人照料甚至发生危险,因此飞机应该人性化的等一等女儿?

我相信,一旦“人性化”的放这些考生进去后,我们后面要讨论的问题就是:“迟到考生的考试时间不足,应不应该补时”,“是否应该每年组织多场高考,由考生自由选择考试时间”……等等。

现在很多现象,根子其实都是用各种理由要求别人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这个问题也不例外。

首先,迟到两分钟不让进考场可不是迟到两分钟了。根据高考规定,开考以后15分钟不得入场,在加上高考有开考前15分钟(英语为30分钟)便要入场的规定,那么这名同学最少便是迟到了32分钟才到的考场,而如果考英语的话便是迟到了47分钟。我们试想一下,迟到了如此之长的时间,再加上高考的严格规定,肯定是不能让其入场的。

其次,我们近几年来发现,每年都有考生迟到被拒之门外,而每年也都有这么一种声音,说监考人员不通融,不变通,没人性,仅仅几分钟而已,为什么不让进场?关于时间的问题我们就不多说了,我们来看一下这种流行的声音,难道说监考人员要为考生本人的失误来违背自己的原则吗?有一个概念叫做“法不容情”,在有关规定严格的约束之下,不让考生进入是职责,是本分,是为了维护高考的公平。而如果让迟到的考生进入了,那么高考的严肃性和高考规则的强制性何在?高考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何在?所以,监考人员如此做,合情合理,不应有各种批评质疑的声音。

最后,我们好好的想一下,自己犯的错误,为什么要让别人来承担?高考是什么?高考就是在这两天的考试时间中仔细规划,不能让自己在考试外的事物中出现其他的差错。而我们也看到,每年全国迟到的学生,也就几人而已,而几乎所有的学生都是准时的,按照今年的高考人数来说,为了几人的利益和损害一千多万人的利益,这合理吗?显然不是的。我们退一万步来说,监考人员看到学生不能进入考场不动恻隐之心是不可能的,但是让他们进去了自己就违反了规定,还可能受到处罚,那种恨铁不成钢的感情只有监考人员才能深深地体会到,因为我们不要忘了,他们是监考人员,但他们,更是老师啊!有哪个老师不希望学生顺利参加考试的?

综上,于情于理,四野八荒。辩论到海枯石烂也不能改变的结论:监考人员做的对,问题在学生身上,只愿其吃一堑长一智,明年不再犯此类错误。

我是萌之帆,热爱文化的小青年。

迟到二分钟和二十分钟在性质上有什么不同呢?没有。

若二分钟的可以进,二十分钟的可不可以进?

若这个可以酌情那另一个可不可以酌情呢?

毫无疑问,这个口子一开,原则就崩溃了!

在现实中,无论你定在什么时间,恐怕都难免会有迟到。同时,高考这个人群太大了。

然而,一些特别重要的时间点的确是绝不能允许迟到的!

就好比急救,晚一分钟死亡。任何理由无用。

高考是如此庄严重要的事!

从全国高考生群体来说,可能会有各种意外导致迟到,不管你定在什么时间和多大的时限范围。很难避免,但可以接受。

从每一个高考生个体来说,你必须保证自己不迟到!

如果的确有比高考更重要的事,主动放弃。

如果的确是不可预料无法抗拒的意外,而导致迟到,命也。

如果你 …迟到,反正也不着急,回家再悠一年吧。

支持这个做法,一个考场的人就应该同时开考。

说一下为什么不让进考场:

1.进进出出的人会影响其他人考试。因为高考的重要性,每个人都是在集中精力的做题,来来往往的人太多,容易打断思考。这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包括去厕所,这个也容易打扰到别人,但这是无奈之举。

2.晚进考场存在作弊的可能。首先现在的考场都是三十人,你在进入自己的位置的过程中,眼睛肯定能看到其他人的试卷,不排除作弊的可能。另外也有可能考场外的人获取试卷内容,然后做出答案,然后考生把答案背下来在进场考试。当然这个是需要时间的,高考迟到的是迟到十五分钟不准进场,这样是为了减少作弊的可能。

高考所有的规定都是为了考试的公平性,考生只能遵守。

迟到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明知道高考是人生大事,居然还有人迟到!那就叫活该!试想一下,你坐飞机迟了一分钟,飞机都会飞走绝不等人,更何况高考?你上班迟到一分钟,老板就扣你五百块钱。迟到是一种可怕的习惯,当习惯成自然时,你就不觉得迟到有错,反而觉得这是别人的错。

规则就是规则,老师没错!

我个人认为高考去晚了两分钟不让参加考试是不对的,他迟到了浪费了自己时间已经很可惜了,老师应给他方便或安慰他别紧张好好考这才对,你的一个举动端误了孩子的一年或一生,我朋友一个孩子十多年前参加考试时骑自行车到县城考试(离考场二十六公里)去晚了近十分钟,进考场后发辉很好,考上了武汉理工,后又考博士后,……现在我国航天部工作,为我国航天发展做出很大贡献。

迟到两分钟?一分钟都不可以,规矩就是规矩,高考这么重要的人生大考你都能迟到,试问你还能干点什么?两分钟一个合同签完了,两分钟一个八百米跑完了,你迟到两分钟意味着高铁开车了,飞机起飞了!对不起,你只能等下一班车了。记着下一班车别迟到了,任何人都得为自己的失误负责!

一、是考生不重视吗?是他素质低吗?

这个判断太主观。如何能够仅凭考生不知道入场时间就这样断定?

首先,英语考试的时间安排本来就有问题,至少在我看来。因为人是有惯性的,昨天下午是2点45分进场,今天是2点45分进场完毕,这本来就容易使人产生错觉。所以每年的英语迟到总是存在。如果让我说,为什么不能够把英语推迟15分钟呢,干脆就推迟15分钟考试行么?3点15开始,5点15结束行么?所以基于这个进场时间的差异,这场考试本来就存在着一个迟到的概率。你能够保证你一定会记得这个时间差么?一次可以,十次呢,一百次呢,一千,一万或者十万次呢?你能够保证参加一万次高考都不会有任何差错吗?请你回想一下当年高考,陌生的考场,陌生的路线,不安的心情。

基于这个可能性,我做个计算。2012年的的高考报名大概915万。假设迟到的几率是万分之一。那么全国有915人会迟到。如果假设迟到几率是十万分之一。那也有91人会迟到。这里曝光了一个,你能够因为他迟到而认为他不重视吗?当然我不能否定这有个人的重视因素在里面,但是这个绝对不能当做判定整个事件的源头。

所以基于此,那些认为迟到是他的素质问题,他的“耐心、毅力、沉着冷静等心理素质”问题,认为这次迟到就证明了他责任的不担当,他以后永远的不会遵守规则的看法,我真的真的无法认同。这个问题没理由上升到超越应试教育,体现素质测试这样一个高度。

二、规定就是规定?规定就是正义?

在这里有一个量上的争议,作者认为迟到就是迟到,无论是两分钟还是多少。但是我认为,只要在量上可以回旋的余地,就请别这么决断。

  首先,入场时间规定的原因在于什么?在我看来,就是为了保证考试的秩序。就我看到的新闻,考生是2点47分到的大门,规定是2点45禁止入场。但如果考生的这两分钟对他人造成的影响不大(在入场时候或许会影响到其他考生),如果这个秩序还能够维持,那么是否能够考虑融通一下呢?

  作者抛出了一个例子“过年喝点酒不合情理了?如果只是因为驾车的人酒精只超标一点点警察就放行,那是对所有路人不负责。”

  我想说这两种规定是不同的。因为如果对醉驾、对垃圾医疗器械、对动车严厉,它是保障公众利益的;如果网开一面,它是有外部危害的。而对迟到两分钟的考生严厉,对他而言是沉重的打击;而网开一面,却不见得有多大的外部危害。把高考考生据之门外,无异于将其今年的高考判下死刑。这意味着他这一年来所有的辛苦所有的汗水都将付之东流。对于一个高中生,这无疑是难以接受的。在国内他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复读,二是弃读。无论哪条路都是我们不想选择的。而且最最重要的是,如果监考方的处理方式能够灵活一点,这是就是一个可以避免的悲剧。有人提到备用考场,难道不是吗?如果担心入场会影响其他考生,那么备用考场是不是一个解决方案呢?

  有人居然把这个问题扯到法制。认为既然规矩(或者法)定下来了,就应该得到尊重,我们就应该恪守。那么好吧,我想说的是法制与按规定办事(甚至依法治国)是两个概念,rule of law 与 rule by law是不同的,法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某些阶级的意志体现。虽然我不是法学的,但是至少我知道法律体系有两种,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我国是大陆法系。而海洋法系中的法是普通法,在判案中是需要争论的,追求的是 社会 认知的公正,而不是规矩上的公正。所以在很多案例上有着激烈的争论。因为这是值得我们去推敲并重新树立关于正义的认知。

  我想说,即使没有备用考场,即使必须要让考生入座他原本的座位,让我幻想一下,如果可以现场做一个投票,让该考场的其他考生决定,这个迟到两分钟的考生,这个进场会影响到他们的考生,能否进入这个考场。毕竟都是经过了一年的埋头苦读,我猜大家会将心比心地让他进来。(这里是基于新闻上的猜想,2点47分到大门。3点开考,那么就意味着他们此时最多是在看试卷。听力并没有开始。)当然这里只是我的幻想罢了。

  总而言之,规矩是值得遵守的,但是按实际情况处理也是应该的。如果我们这个 社会 只会按所谓的规矩办事,那才是一种悲哀。

  PS, 在补几句话,当时居然没打上。我比较大的一个观点就是,如果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个同学把那群人告上法庭是正常的,而且我觉得胜诉的几率很大。 理由? 目的论。。规定虽然在那,但是规定的目的并没有被破坏,或者没有被严重的破坏。 这两分钟的时间,他要不赶紧进去,要不给他个备用考场,就算不考听力也行啊,那同学的妈妈求情时都说了。总之一定有办法的。 但是由于教工的死守规定,这个学生受到了比应有的损失更大的损失,这群人理应赔偿。 我不是在颠倒黑白拜托,这才是真正涉及法制的问题,规则是人定的,也是要通过人的争论去改善的,就这个案例我就觉得可以这样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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