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明确评价对象、评价时间、评价内容、评价程序、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等规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原则上针对有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工作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生态保护和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各有关责任部门将根据评价结果对守信企业进行奖励,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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