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房屋拆除手续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国有企业的房屋固定资产的拆除重建,必须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2.先对旧有的房屋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得出结论,并同时向当地国资委相关部门申请该房屋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手续;

3.新建房屋立项审批手续也可作为旧房屋报废的依据之一;

4.如果旧有房屋的净值过高,是否也可考虑按资产改造来运作这个项目,但前提是新建的房屋与原有的房屋形式上变化不是太大,否则,此选项取消。

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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