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实际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另外企业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货物用途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予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注意事项
不同生产车间设备的进项税额,第一道工序的生产设备,由于同时和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所以是可以进项税抵扣的。后续尿素提纯阶段的专用提纯设备,由于尿素是免税的,这些设备的进项税必须转出。
与设备设计费、运费、审计费等相关的进项税额,如果与设备相关的费用都被资本化到固定资产原值中或者先计入在建工程,费用应同设备相对应,可抵扣的设备的费用可抵扣,不可抵扣的设备的费用应进项转出。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