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3、社会组织管理局
4、社会救助司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6、区划地名司
7、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8、社会事务司
9、规划财务司
10、国际合作司
11、人事司(机关党委)
12、离退休干部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