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导致公司裁员问题,大家怎么看呢?求大神帮助

如题所述

第一,裁员原因。我想以现在的大形势来看,肯定是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然后要裁员吧,只有发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才能裁员,而且必须是裁20人或者企业职工总数的10%,才能称之为裁员。裁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提前30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听取职工意见。 (4)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资料。 如果以上哪个没做到,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根据你所说,公司前几天开会,不会前三十天吧,而且也没说这次裁了多少人,据我判断,公司肯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1)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 (2)公司裁人未达到20或者是公司总人数的10% (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符合“严重”发生困难。 如果公司现情况符合任意一条,则为违法解除。 第三,如果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付你三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因为你工作是一年零两个月,未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则为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而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第四,即使没有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也至少有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上海的规定不太了解,但是我感觉,那可是上海,不会制定规定时连国家的法律都不顾,甚到和国家法律相冲突吧,所以不可能说第二年未满半年是不需要赔偿的。 依据法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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