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规定,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共同出席,确保公开透明。
第三十四节强调了开标程序的严谨性。在开标时,投标人代表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信息。所有在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都会在开标时公开宣读,整个过程需记录并存档。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数需为单数且技术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需确保公正,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投标文件,决定废标,处理超出预算的报价,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对不合理报价的处理等。评标过程需按照明确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招标人需在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提交详细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公告信息、开标记录、投标报价等,经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为了保证评标公正,招标人需确保保密性,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成员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需在30天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偏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合同生效需履行法定手续,中标文件由招标人保管,中标人需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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