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审计师评审事项

如题所述


高级审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需经过相应人事厅(局)的批准,并由审计厅(局)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对于中央和国务院部门及其在京单位的评审,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负责主要评审,驻外地的单位则实行属地管理,特殊情况可委托审计署评审。评审每年进行一次,各省的评审需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具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证明,以及中级资格后连续考核“称职”以上的历史记录。


评审条件包括:在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基础上,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是担任过多次重要审计项目,如担任主审的项目,或者主持实施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二是审计业务成果显著,例如审计项目被评为优秀,提出的建议被采纳并产生明显效果;三是有专案审计经验或创新审计方法,或是制定审计规程并得到推广;四是理论研究和学术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如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


评审结果需经过审计署或各地方人事部门的审核批准,合格者将颁发相应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则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结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并发证。



扩展资料

高级审计师是专门从事检查并进一步证实公司会计账目和报告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专业人员。是公司的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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