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约束

如题所述

在福建省地方税款的委托代征管理中,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相关责任的监督和约束。

根据第四十九条,如果代征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足额缴纳税款,主管地税机关有权要求他们在限期内补缴,由此产生的税款和滞纳金损失,代征人需依据《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强调,如果由于代征人的失误导致未征或少征税款,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征人追缴欠款及滞纳金。若代征人无法完成追缴,或者因代征人责任造成税款损失,同样需按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未经授权的非法征税行为,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第五十二条针对代征人在税收票证、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以维护税收秩序。

第五十三条指出,如果地税机关未能及时将税收规定告知代征人,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代征人需配合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进行纠正,确保税收的公正执行。

最后,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因地税机关或税收管理员未按规定进行委托代征管理导致的税款损失,相关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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