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管所所长能否渎职

如果是负责自营业务,导致粮管所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否构成渎职罪,违反了哪一条呢

  可以的。2013年,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

  经研究,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前者针对企业管理事务,后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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