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如题所述

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
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
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2、法律后果不一样。
破产是法人消灭或死亡,全部的义务清算后消灭。债务重组是对企业的优良资产重新组合,法人人格不消灭和死亡,继续存在和发展。改制是对企业的性质和出资主体进行变更。
3、程序不同
债务重组走的是协商程序,即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破产重整,(司法重整)走的是司法程序。即通过法院解决。
总的来说,破产过程中可以进行债务重整,但不是必然;如果重整成功公司可能避免破产的命运。反过来不破产也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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