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约定不明确由谁举证

如题所述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由谁举证
      举证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分别确定:

      1、用人单位需要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是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经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4、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标准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佣金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劳动者对货款已收回承担举证责任
      6、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需要就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一旦劳动者举出一定初步证据(即便该证据存在一些瑕疵),用人单位需要举出反证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因工资支付而发生争议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因工资支付发生的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不可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劳动者只有在了解相关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后,才能有的放矢地调整策略。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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