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供暖时间2020-2021

如题所述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长春市供热期为10月20日至翌年4月6日。如果出现异常低温情况,长春市政府将采取“弹性供热”——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按照《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18℃,在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1/2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扩展资料:

长春市供热用户如果想在供热期内申请停止供热,或者本供热期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9月20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供热企业管网注水后,将无法办理停热或恢复用热的手续。申请停热的用户,应当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停热之后想复热,或者去年正常交费,今年想办理停热的,用户要到各供热公司办理相关停供或复热手续,不能由银行代收基础热费。此外,申请恢复用热,如果有欠费的,需要到热企将欠费补齐后,才能正常缴纳本年度的供暖费。

没有进行分户供热的,新建住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热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需要足额缴纳热费。

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2020-2021年长春供暖时间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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