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要公开?

左传里面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意思是说国家制定法律以后不向社会公开,这样的话法律的震慑力就是无穷的。

但为什么现代社会的法律要向社会公开呢?如果法律公开了,那么想违法的人就会钻法律的空子,那法律不就成废纸了吗?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什么时候的事?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背景处于商周时期,当时中国处于奴隶社会,法律处于不公开的“秘密法”的状态,且实际并无真正的成文法,采用“议事以制”的方式决断诸事。“议事以制”即是遇事时贵族根据其对“礼”的理解临时讨论、临时造法。晋国叔向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他的观点认为,不公开法律一方面可以防止民众钻法律空子,另一方面可以保护贵族权威不受到民众挑战。

2.我国法律的公开是什么时候?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且自此之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都使用了公之于众的方式予以运行。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铸刑书”打破了奴隶社会贵族阶级的神权统治,开始重视民心民意,也促使成文法的编纂渐成体系,后世一直效仿沿用。所以韩非子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封建社会之后,法律不再只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解释和舞弄的强权工具,法律更多的成为规范社会治理、促使社会进步的强力臂膀。

4.从现代法治角度看法律为什么要公开?

法律无法尽善尽美,法律的存在必然具有漏洞可钻,但在衡量法律公开与法律不公开的利弊时,法律不公开的危害一定远大于法律公开。理由如下:

(1)法律不公开会导致没有标准。民众不知道法律的规定,就不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所有人都不敢行动,此时虽然看似法律“威不可测”,但实际将严重阻碍社会发展。

(2)法律不公开会导致权力滥用。法律不公开,则民众无法监督政府的行权是否正确,政府腐败、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将大大提升,法律成为政府的霸权工具,失去了法律的意义。

(3)法律的漏洞并非重大问题。法律发展至今,已基本较为完善,民众要钻法律的漏洞,事实上很难,而小部分被钻的漏洞也会被法律的更新迭代予以消除,法律可钻的漏洞基本属于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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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20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春秋战国时期中原诸国成文法的颁布

会打败情感的阴霾2022-06-1715:47浙江关注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春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统治者为适应新的形势,突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继承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陆续制定了实质上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随着法制的发展,中原的郑国、韩国、卫国等国涌现出一批杰出的法家人物,他们或推行改革、作制明法,或提出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法治思想,大大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中原诸国成文法的颁布时期,各国诸侯纷纷颁布成文法以保护新的生产关系。公布成文法的运动首先发生于中原的郑国,使其成为引领法律变革的排头兵。20多年后,晋国赵鞅、荀寅也铸造刑鼎。此后魏国、卫国等各国也先后公布成文法,从而掀起了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运动的浪潮。郑国“铸刑书”、《竹书》与东周盟书子产,公孙氏,名侨(?—前522),又字子美,郑国贵族,今河南新郑人,被孔子称为“古之遗爱”。春秋时期的郑国,内忧外患、国力衰微,为了维护统治、整顿社会秩序,子产执政后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改革的主要措施有:“作封洫”,即改革田亩制度,重新划分土地界限,承认土地私有,按田亩征收税赋;“作丘赋”,即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这些改革取得了成功,郑国的实力大增。子产也是第一位提出宽猛相济治国策略的古代政治家。“宽”指道德礼乐教化等怀柔手段,“猛”指严刑峻法和镇压。子产的这种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的思想分别被儒家和法家所继承光大。子产比较重视以法治国。前536年,他率先打破“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将刑书铸造在青铜鼎上,作为国之常法。

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继子产铸刑书后,郑国大夫邓析(前545—前501)为贯彻自己的主张,擅自修改旧法,另编刑书于简牍,故史称其为《竹刑》。邓析是激进的革新派,“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他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有偿帮助别人诉讼,有人称之为中国律师的鼻祖。《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是一大进步,却因系私人所著而并无法律效力,然而后来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可见竹刑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盟书是东周时期各诸侯国或卿大夫间举行盟誓时的文辞,属于春秋战国时代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特殊法律形式。会盟是通过特定的仪式缔结亲密关系,并借助于神灵的力量来强化道德约束机制,促使人际之间以及社会集团之间相互遵守盟约的行为。一般而言,完整的盟书基本格式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叙述盟誓缘起,即因何而盟,所盟何事。其次是盟誓的具体内容,与盟者应遵守条款,是为盟誓的核心。最后是诅辞,诅咒渝此盟者及其家人,甚至其社稷将受到鬼神的严惩。从盟书的各种要素看,盟书具有一般法律形式形成的程序与规范性,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有学者认为,盟书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具有法律性质的公约,“其性质实一国际盟约”,是基于神权崇拜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

二、魏国变法与李悝的《法经》从春秋后期开始,诸国纷纷推动经济和政治上的改革,意图富国强兵,从而形成了一股变法改革潮流。魏国的李悝变法就是其中之一。李悝(前455—前395),今河南濮阳人,战国时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战国初年,魏文侯(前445—前396年)任用李悝为相,主持变法。为进一步实行变法,李悝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并通过国家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以罪名为纲,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所谓盗,指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处死;贼,即政治上的犯罪和对人身侵犯的行为;囚,是有关断狱的法律;捕,是有关捕亡的法律。杂律内容包罗较广,包括以下几类: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②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④嬉禁。关于娱乐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具,即指有关根据具体情节加重、减轻刑罚的规定。李悝的《法经》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里程碑,是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所颁布的成文法基础上,编撰而成的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它一反“以刑统罪”的传统,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法典编纂新体制。《法经》是我国后世传统法典的蓝本,后来的秦律和汉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补充而成的。因此李悝也被称为“法家鼻祖”。

三、中原法家代表人物群法家是春秋战国时的一个重要学派。先秦时期,中原地区涌现出一大批杰出的法家代表人物,如子产、邓析、李悝、申不害(前385—前337)、商鞅(约前395—前338)、韩非(约前280—前233)等都是重要的代表人物,为法家“法治”“术治”及理论大成作出了卓越贡献。申不害(前385—前337),郑国京(今河南荥阳东南)人,是先秦法家“术治”思想的提出者。申子的理论“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史记·韩非列传》),虽也主张“法治”,但其核心理论是“术治”。他主张国君必须掌控权柄,“操杀生之柄”;权势是君主立身根基,必须要讲究统治之“术”。他主张的“术”是君主驾驭驱使臣下的方法,隐藏在君主心中,以便窥视群臣,识别忠奸善恶。国君无为,就不会被臣下蒙蔽。申不害的“术”,主要是指任用、监督、考核臣下的方法。

“术治”理论归根结底是一种“南面之术”,目的是为了加强君主的专制统治,其思想理论为韩非子的法家学说奠定了基础。商鞅(约前390—前338),卫国贵族后裔,是先秦法家“法治”主义的奠基人。商鞅以重法著称。他认为法具有“定分止争”“兴功禁暴”功用。为充分发挥法的治国作用,商鞅主张树立法律权威,以重刑治国,“去奸之本,莫过于严刑”。为此商鞅颁布法律,实行连坐政策;推行“行刑重轻”,以求“以刑去刑”。商鞅认为,臣民连细微的刑法都不敢有所触碰,也就不敢触犯较重的刑法。商鞅也提出了“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主张。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贵族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商鞅的“法”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他认为统治的大权必须统揽于君主,君主必须“操权一正”并“专其柄”,拥有绝对权威,才能确保君主专制集权的巩固。商鞅法治的目的在于利用法的暴力和威慑力以巩固君权,稳定政治社会秩序。韩非(约前280—前233),韩国都城新郑(今河南省新郑市)人,战国末期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韩非所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建立了以“法”“术”“势”为核心的法治理论。韩非认为法是全国臣民行动的准则。法制举措得当,国家才能步入稳定,因而须强调以法治国、以法为本、以法为教。韩非也主张“立法于君”,为了维护法的威严与执行力,要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的“术”旨在树立君主权威,维护君主专制。由于韩非把君臣关系视为买卖与利用的关系,所以在讲考课监察方法之外,还要依靠阴谋诡计。韩非主张君主的权势至高无上,具有强制性,君主必须大权独揽以集势,而不可与臣下共势。总之,韩非的法治思想,吸收并总结了前期法家学说,通过“法”“术”“势”三个要素来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综上论述,从春秋至战国,中原大地涌现了许多法家人物,构成了传承有序的法家群体,他们为中华法制思想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郑国的子产、邓析是法家的先驱者,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子产制作成文法,重视以法治国,提出宽猛相济的治国理论,对后来的法家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原的法家代表人物如申不害、商鞅、韩非子多精于黄老刑名之学。战国时期,申不害提出“术”,商鞅提出“法”,韩非子集大成创立了法制理论。中原可谓是先秦法家的摇篮。
第2个回答  2021-02-03
因为人人都要用到法律,触碰到法律,法律对人来讲是有好处的,所以肯定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