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陆迹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自然不属村集体成员,不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条件是:、
第一,属于本村集体经济成员。
第二,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村民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
(四)“一户一宅”证明;
(五)如有一户多宅,还需提供优先选择其中一处登记的说明或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文件(比如《有偿退出协议》)等;
(六)如涉及分家和继承的,还需提供分家析产的证明文件;
(七)具结书(承诺书);
(八)其他材料(需结合宅基地特殊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请注意,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