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保需要什么资料

如题所述

个人缴纳社保需要的资料:选择缴纳保险基数标准,填写《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提交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签署《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并核对《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企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需提供的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托收社保费的开户银行印鉴卡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

5、首次参保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属新招调入的员工(含复、退、转业军人或毕业分配)首次参保,须提供市(区)有调入权限部门批准的调令(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或招工审批表的复印件(验原件);随迁入户的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7、首次参保员工每人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回执,用于制作《劳动保障卡》。

社保卡的办理方式分为线上办理与线下办理两种:

1、线上办理:

(1)通过各地人社局的官方App,官方网,参保人按提示输入姓名、社会保障卡号(也就是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这是社会保障卡面的金融账号)等申领信息,系统审核资料通过后,个人资料将发到省人社厅、省行进行制卡。申办人可以通过官网查询社保卡申办进度;

(2)通过支付宝App来进行办理,打开支付宝首页,点击市民中心,选择社保卡线上服务,点击申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即可。

(3)通过参保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自助办卡申请,不同地方的公众号方式不一,参保人根据操作指引办理即可。

2、线下办理:

(1)企业员工的社保卡,一般是等人社部制作完成社保卡后,成卡统一发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但也有些公司要求员工自行领取。

(2)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部门、银行办理即可。

1、 用人单位的员工

(1)员工首次参保:

a、员工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照片、户口本、劳动合同等证件及资料;

B、再由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如人力资源部门等)申报参保后;

c、本人携带身份证,去当地的社保部门或办理的银行领取社保卡即可。

(2)员工非首次参保

之前缴纳过社会保险,但由于换工作或居住地而需要重新缴纳的人员,需要办理保险转移。对于一些社保账户未发生转移的员工,直接在企业社保账户上增员参保即可。

2、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个体工商户或者在户口所在地的自由职业者以个人名义第一次参保的:

(1)参保时,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2)去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参保,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再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去当地的地点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领取社保卡即可。

在办理社保卡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人缴纳社保时应区分3种情况:

(1)缴纳职工社保:有参保当地的户口,就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职工医保和职工养老,享受跟公司在职员工一样的社保待遇。

(2)缴纳城乡社保:有参保当地的户口,也可以用城乡居民的身份,缴纳城乡医保和城乡养老保险,享受普通居民的社保待遇。

(3)代缴社保:非本地户籍,又想在本地参保的,只能选择一些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社保代缴,按照职工的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并付给代缴公司一定的服务费和手续费。

2、新办的社保卡需要开通激活

(1)如果是在职员工,可以拨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按照语音提示或者转接人工服务进行电话激活。

(2)如果是个人办社保卡的,在领取现场就可以让工作人员激活社保卡。

(3)医院就诊时社保卡也可以自动激活,这样就不用可以去激活社保卡,较为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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