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工程项目审计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简称。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核、稽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所以工程项目审计往往与建设单位审计结合在一起。但是,建设单位审计既有财务审计,也有经济效益审计,而工程项目审计是管理审计,因此两者不能等同。工程项目审计必然审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计不一定审查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各阶段管理的特殊性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审计可以分为可行性研究及计划任务书审计、勘察设计审计、建设资金来源审计、建设资金供应审计、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审计、施工生产审计、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等。按审计实施于基本建设投资活动的先后,工程项目审计可分为事前审计 (项目投资决策审计)、事中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 和事后审计。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目前,除外资贷款项目审计外,我国工程项目审计尚不具备公证职能,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股份制的逐步发展,工程项目审计公证职能的社会需求将日趋强烈。工程项目审计具有全面性、连续性和交叉性等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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