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怎么退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诉讼费退费流程:

一、退费申请:案件当事人可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根据生效文书内容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申请诉讼费退费。

二、退费申请人:退费申请人和收款人原则上应为案件当事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退费;

(二)法人名称变更的,变更后法人提供新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可以申请退费。

三、退费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退费金额、收款方姓名(或户名)、银行账号、详细的开户行名称等信息,申请退还给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退费审批

(一)案件承办人应审查退费主体资格及退费材料的完备性,依裁判文书为依据准确计算退费金额,并在网上填制《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审批表》(简称《退费审批表》),并依次由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网上签字;

(二)案件承办人填制《支出报销单》,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亲笔签字;

(三)案件承办人自收到案件当事人的退费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并将《支出报销单》及附件(退费审批表、诉讼费预缴单据、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诉讼费执行移送函等)交退费窗口。

五、款项支付:退费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支出报销单》及附件后填制相关退费表格并移交财务室,财务人员从收到《支出报销单》后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专网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退费申请人支付款项。

六、案件欠交诉讼费追收:审判部门结案时应当审查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情况,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应收而未收到的诉讼费用发起追收程序,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后移交执行部门进入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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