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抚养费太难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原因:一、父母双方沟通协调存在问题,或者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婚姻期内存在过错。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不管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对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方式、时间往往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些申请人认为离婚后子女归自己所有,被执行人不应该干涉子女的生活,因此他们会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有意拒绝、干涉被执行人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例如被执行人探视子女时申请人提出自己必须在场的要求,或者被执行人探视子女的时间的长短由申请人来定,更有甚者直接不让被执行人探视子女,严重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从而引发了被执行人的不满情绪,以探视权得不到实现为由拒付抚养费。二、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或无力支付抚养费义务。离婚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抚养费的支付义务选择放弃原有的工作,或去外地另寻工作以至“下落不明”,加大了抚养费执行的难度,又或将财产恶意转移到他人名下,制造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假象,导致抚养权利得不到实现。还有部分被执行人由于自身原因无能力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身有残疾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被执行人,这类被执行人通常是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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