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上述规定,商品住宅的建设施工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范畴,未经招投标程序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也都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裁判。
但2018年3月8日国务院批复了发改委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该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现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废止。新发布的规定中删除了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详细界定,但并未有新的范畴界定发布。对于新规定发布后的商品住宅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畴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失效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按照招投标法判断争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时应当适用。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明显缩小了招投标范围,有违反上位法规定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