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特定的证件,但是会有一个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的贫困证明。
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
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扩展资料
1、相关要求
(1)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2)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2、贫困户标准
(1)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贫困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贫困户
贫困户教育补助:
1. 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2. 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
3. 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4. 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 (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贫困户医疗补助金:
1. 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
2. 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3. 2017年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
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
1. 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
2. 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可优先评为贫困户:
1.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的;
2.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的;
3.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
4.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
5.未成年的孤儿;
6.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
7.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贫困户:
1.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
2.有工程机械设备或其它从事经营活动机动车辆的农户;
3.有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教师、退休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农户(因重大疾病、重大灾难致贫的除外);
4.有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5.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干部的农户;
6.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致贫的农户;
7.在县城或乡镇有店面等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农户。